新余学院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为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放实验室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等,面对教师和学生开放使用的实验室。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工作的宗旨是:面向全校师生、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工作重点是: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开放实验室由各二级学院统一管理, 各二级学院应制订开放实验室管理细则,以保证开放实验室能够正常运行。
第四条 开放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功能定位、现有设施及承受力,不断开发和更新实验。开放实验主要分为创新性学习实验、学生自拟实验、学科竟赛实验、科研实验、课外科技活动实验、学位论文实验、课程设计实验、项目课程实验等类型。
第五条 开放实验的内容原则上是教学计划以外的,是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和提高,包括综合性、设计性、创造性实验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内容。除个别经批准的设计性、综合性的教学计划内的实验外,课内实验内容移到业余时间去做,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第六条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时间应是业余的、课外的。各实验中心(室)可根据自身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情况,试行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如:早8点-晚9点),或阶段性(周六、周日、假期)开放的模式。
第七条 实验室的开放应面向全校学生。学生选择开放实验项目的规模,原则上至少要10人以上,对一些科技活动实验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实验,可不受人数限制。
第八条 开放实验室工作由主管校长领导,教务处组织协调。各学院应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组织各实验中心(室)申报下学期开放实验室实验项目,并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内容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上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发文公布下学期及寒暑假期间的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地点等;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对开放实验项目进行申报,填写《新余学院学生进入开放性实验室申请表》。
第十条 开放实验实行登记制,学生填写《新余学院实验室开放记录》。各实验中心(室)统一安排计划实施的开放实验项目、实验指导教师及值班人员。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实验室规范化管理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选做开放实验的学生,应按照实验室规定的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
第十二条 学生进行实验及仪器设备操作前,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给学生讲解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操作运行规程、安全、卫生、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实验过程中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
第十六条 对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实验中心(室),学校将在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倾斜,进行重点建设。在实验室开放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可以申报教学成果奖。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及实验人员围绕实验室开放进行立项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实验室把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作为开放实验题目,鼓励和支持依托开放实验开展创新性研究。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果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技术评奖和参加学科竞赛。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初对实验室(中心)开放申报工作进行审批。开放性实验室所需实验消耗材料的预算经费,经各二级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学校领导批准。在开放性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的教师、实验人员,其教学工作量由所在实验室负责人于每学期末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报教务处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鼓励学生进入开放性实验室的措施
为鼓励我校学生进入开放性实验室,凡利用课余时间进入实验室进行开放实验研究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认定公共选修课学分或创新学分,由各开放实验室进行统计汇总,每学期结束前交教务处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规定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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