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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7-06-20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理》以及公安部门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临时管控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十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9、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制危险化学品;10、国家规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第三条 凡购买、运输、保管、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各单位的负责人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及处理情况。对于违反规定购买、运输、使用、处理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购买和运输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人员应持有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采购员证,要懂得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及安全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懂得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 不得转借危险化学品采购员证及为外单位代购危险品。

    第七条 采购剧毒化学品,应向市公安部门申领购买凭证,同时申办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采购。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运输时应同时提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预警报警装置。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调离工作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开列清单,由分管领导监交,交接清单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建立台账,易燃易爆品、氧化剂以及具有混合危险的物质严禁混合贮存。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指导教师及相关实验人员必须做好每天使用情况的记录,使用情况要详细记录、以便存查。

    第十三条 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归橱上锁,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