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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7-11-03

为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开展应用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一步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范围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大类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使用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以后,科研处依据立项合同向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横向科研项目执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组长为该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人。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与科研学术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和交通费(含租车费、路桥费等);资料、报告、论文出版印刷费;电话费;文具费;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及水电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及试验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学校鼓励使用项目经费购买实验设备,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配套购置设备费用,所购设备产权必须归学校所有。

(五)研究室建设费及办公费。

(六)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

(七)特支费:餐费等。

(八)劳务费: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加班费。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请(借)款办法

    借款人须为本校在编教职工,即在《借款单》中的“借款人”一栏中必须有本校教职工的签名。借款须按新余学院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符合财务票据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报销办法

(一)使用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支付第三条中的各项费用(包括报销、转账、领取劳务费等)时,报销人需要按照财务报账有关要求,认真整理好有关报账凭证,认真履行各项手续。项目组长必须在报账单、转账单的“负责人”或“主管人”栏签字。

(二)为了加强监督,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出差人、负责人(主管人)不能为同一人;经手人、验收人和负责人(主管人)也不能为同一人。

第六条  协作费

对外协作费(含加工费)转账可以凭学校批准立项的技术合作合同办理。

第七条  劳务费和加班费

(一)在保证完成项目规定的科研任务前提下,由项目组长根据实际参加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的贡献进行分配,提取劳务费和加班费,需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加班费领取办法

    按月连续领取劳务费与加班费的外聘人员(领取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需附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校教职工领取劳务费与加班费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两项需由领款项目组填写个人收入发放表,项目负责人与领款人签名,报财务处审核后,与当月统发酬金一起转至个人账户。按月零星领取劳务费与加班费的外聘人员(领取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附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第八条  外带设备报账方法

利用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购置和研制设备,并且是在技术合同中注明和交付合作单位使用的,报账时可以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技术开发项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取总经费的4%用于科研管理,学校财务部门提取总经费的1%用于财务管理;对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咨询等项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取总经费的6.4%用于科研管理,学校财务部门提取总经费的1.6%用于财务管理;学校承接的项目,无论文理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取总经费的24%用于科研管理,学校财务部门提取总经费的6%用于财务管理。如期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需有经费提供方出具相关证明),若属学校组织承接的项目,提取结余经费的70%作为项目课题组的完成奖,提取结余经费的30%作为学校、二级学院科研启动基金(学校、二级学院各15%)。若属项目课题组承接的项目,提取结余经费的80%作为课题组完成奖,提取结余经费20%作为科研启动基金(学校、二级学院各10%)。

第十条  个人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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